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本站推荐]
情况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县委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我局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局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相关科(处)室、单位会同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六条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第七条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对决策后评价做出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评价;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第十一条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局办公会研究审定。局办公会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瓮安县城市管理局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重大决策后评价制度重大决策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体系,是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合理、有效,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统一的有力保证。现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要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价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邀请纪委、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组成评估人员,采取座谈或研讨的方式,对我镇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派专人走访等进行民意调查。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载明决策实施情况评价的相关信息及可能提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报镇综合股审议。
(未完,全文共6293字,当前显示149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