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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实施评价制度不足和改善措施

一、行政强制实施评价制度的意义

(一)行政强制实施评价制度是行政强制决策的重要依据国家领导人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行政强制实施评价制度就是完善行政强制决策的制度。首先,对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总结,不仅可以获取设定类似行政强制的信息,而且还可以为决策的制定奠定科学的基础;其次,将行政机关的权力与义务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使不符合行政强制目标的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行政强制实施评价制度可以使行政强制决策得到可靠的科学依据,从而最终优化行政强制决策。

(二)行政强制实施评价制度能够促使行政强制实施机关充分有效的利用财政行政强制评价制度最基本的出发点是以财政为视角来衡量行政强制行为的取舍。对于行政强制实施机关而言,支持行政强制运营的有限的财政和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的领域、范围差距太大,总会觉得钱不够花。这就迫切需要建立行政强制实施评价制度。对行政强制行为所涉及到的目标、投资、收益、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评价,缩减财政支出,实现财政支出回报的最大化。科学合理的行政强制评价其实从设定开始就离不开决策,通过投入与回报的分析对行政强制活动进行系统的、全方位的经济评价,使财政的有限资金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用。

(三)行政强制实施评价制度有利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民主政治理论是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石,行政评价实施制度的设计让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了行政过程中来,实际上就促进了民主政治往前迈进了一大步,如果能够真正实施好这一制度,将极有利地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填补我国在行政问责适度这一块的空白,那么对于建立责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二、行政强制评价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以此为依据,我们可将行政强制评价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行政机关评价;第二类,行政相对人评价。而行政机关评价又可进一步分为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评价和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评价,前者实施行政强制评价的时间要求是“定期评价”,后者实施行政强制评价的时间要求是“适时评价”。

三、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实施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1年3月10日《行政强制法》被颁行以来,《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被称为行政法典的“三部曲”。目前我国各级政府虽已意识到行政评价制度的重要性和时代要求性,当然也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实践和探索,但目前对于行政强制评价制度从理论到实践操作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评价主体和评价途径的缺失根据出台的《行政强制法》规定,目前我国行政强制评价主要是在行政机构内部进行,且多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部门的评价和监督,缺乏专门的行政强制评价机构和第三方独立评价机构。虽然也有行政相对人评价的相关规定,却没有给出相对人如何评价的合理途径,缺乏具体可操作性,使相对人的这项权利形同虚设,无法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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