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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研究,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重大专项申请单位应建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具备相应的研发条件和能力。

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聚焦重点。聚焦我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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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元投入,注重绩效。坚持多元化投入原则,鼓励市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共同支持重大专项实施,积极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重大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财务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论证、指南编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省级其他科技计划的关系;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重大专项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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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持方式和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重大专项按项目法进行分配,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承担项目,主要采取前补助方式,并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拨付项目经费。

对于企业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立项后,核定财政补助经费总额。项目单位先行组织实施,取得预期成果并按规定程序通过评估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可事先按照财政补助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启动经费。

第七条前补助经费开支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开放共享、试制、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以及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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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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