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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新修订版)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五篇材料]

第一篇: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新修订版)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1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15年12月30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27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昆明市燃气

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和处臵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臵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应用。

第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实行许可证年度审验,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三)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生产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四)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六)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考核机制,负责对经营者信用记录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

第八条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九条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专项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有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的,应当将天然气工程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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