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各级党政组织和部门单位责任意识,全面规范和深入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促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甘肃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制定重大政策、实施重大改革、建设重大项目和组织重大活动前,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特别是利益相关群众的意见,全面排查化解存在的风险隐患,按照重大风险等级、较大风险等级、一般风险等级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防范化解控制预案,并向决策主体提出准予实施、暂缓实施和不予实施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康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上述机构中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以及指定的评估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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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个单位或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和指定的评估主体承担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范围
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否决警告;
(三)一票否决;
(四)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一)领导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虽有布臵,有措施,建立了责任制,但未认真落实,经县维稳办3次以上督促指导仍无明显改进的;
(二)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开展评估,导致发生到本县10人以上,或到市到省5人以上集体访,或发生聚集围堵党政机关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三)评估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虚构评估结论或人为降低风险等级,导致发生到本县10人以上,或到市到省5人以上集体上访,或发生聚集围堵党政机关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3生30人以上罢工、罢课、罢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二)未准确查找风险点,致使责任主体未制定防范化解控制预案或制定预案不足,导致发生到本县30人以上、到市到省20人以上集体上访,进京集体访或大规模聚集;堵断国道、省道、城市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打砸抢烧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发生30人以上罢工、罢课、罢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三)未对评估报告中所列稳定风险制定落实详尽具体化解预案,导致发生到本县30人以上、到市到省20人以上集体上访,进京集体访或大规模聚集;堵断、国道、省道、城市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打砸抢烧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发生30人以上罢工、罢课、罢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四)一年中,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力被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否决警告后整改不力或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五)县及以上机关责令予以“一票否决”的。凡被一票否决的乡镇、单位、部门,取消其当年评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如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等,不包括计划生育、卫生、绿化等单项荣誉称号。被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并扣减当年一部或全部奖励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
-5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发生50人以上罢工、罢课、罢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四)县及以上机关要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申诉与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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