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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研究

[摘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作为国家法律监督主体的检察机关,必须完善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检察监督制度。在所有行政行为中,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行政机关实施的主动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密切相关性,倘若不加以有效监督和制约,将极易被滥用去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因而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检察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有效检察监督,检察识别是前提,检察建议、支持诉讼、提出抗诉是具有操作性的监督方式,尊重行政权的自主性、坚持检察权的谦抑性是检察监督中检察监督权的正确定位。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检察识别;监督方式;权力定位;检察监督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条文明确了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法律监督的本质是防范、控制和矫正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保证国家意志的统一和实现。具体来说,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就是对行政权和审判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然而,与检察机关积极行使监督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行审判监督相比,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却一直囿于行政权的强势地位,没能有效实施,所以作为制约权力的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促使行政权在规范和制度中运行。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直接体现行政权的主动性、直接性和强制性,所以检察机关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有效方式就是对行政行为实施检察监督。在所有行政行为中,行政强制措施调整范围广泛,直接针对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具有更明显的直接性和强制性,而且强制方式属于物理性强制,更应被有效监督,因而检察机关应重点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检察监督。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合理配置权力、推进检察改革做出了重要部署。《决定》要求"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阐明了"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态――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检察监督。这将构成"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司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决定》明确提出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检察监督,体现了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决心,也反映了目前违法滥用行政强制措施,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危害国家法治建设的现状。中央领导指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显然,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有利于规范行政权的运行,从而积极助推全面依法治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识别

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识别,通俗地讲,就是对被检察监督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判定。检察识别是检察监督的第一步,是正确监督和处理案件的前提。如果识别出现偏差,就会影响事实的认定和程序的适用。而且,"识别"是一项智识性活动,检察机关不能简单沿用行政机关的判断,应该作出检察认定。

(1)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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