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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生态补偿问题

我国有60亿亩草原,约占世界草原面积的1/10左右,居世界第二位,是国土面积的1/5,是我国耕地面积的3.2倍、森林面积的2.5倍。由于我国牧区属于典型的干旱、半干旱气候,草原生态系统极为脆弱。据统计,目前我国90%以上的草原都处于不同程度的退化中,草场退化面积达20亿亩,占荒漠化地区草场面积的59.6%,致使养羊的数量每年减少5000多万只。草原地区的生态系统退化的主要原因就是草原承载力超支,这一观点主要源于美国的草原学家克莱门兹(clements1916)的植物演替模型理论。自1950年以来,我国草原人口增加了1倍多,草地牲畜增加了3倍多,草地面积却不断减少,20世纪90年代,每头草地牲畜占有的草地面积比20世纪50年代减少了60%~70%。而现在,全国草地平均超载量约40%,部分地区超载量大于100%。过度追求经济效益使得草原不堪重负,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都急剧恶化。相反,新中国成立后38年间支援牧业的总资金为87.4亿元,占牧业产值的1.6%,产出与投入之差十分巨大。因此,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是确保草原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的必要保证。

1草原生态补偿政策1.1草原生态补偿政策的概念

草原的生态补偿不像森林、矿产资源或者流域那样有相对明确的生态资源的生产者与受益者,可以在消费者和受益者之间补偿。生态补偿是一种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经济手段。李文华[1]将其归纳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包括污染环境的补偿和生态功能的补偿,即对损坏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生态功能的补偿,即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供应;通过制度变迁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的一种经济制度。费世民等[2]则认为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有三种观点,即为了控制生态破坏、遏制资源衰竭而征收的费用以及类似生态效益补偿的资源补偿费。一般而言,所谓生态系补偿是指自然资源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或对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和鼓励生态脆弱地区更多承担保护生态环境责任,而非过高经济发展责任。因此,所谓草原生态补偿,即指草原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草原资源过程中,对草原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和鼓励草原地区更多承担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责任,而不是过高发展经济责任。

1.2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政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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