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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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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事故隐患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按发现途径分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类事故隐患、督查检查类事故隐患、举报类事故隐患。

第五条事故隐患按造成的损害后果和治理的难易程度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导致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或需停工停产经过一定时间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投入,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定期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排查标准、程序、频次、统计分析等内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或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分级判定标准,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并进行登记,形成事故隐患清单,并向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应逐项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内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专项整改方案。

自重大事故隐患发现之日起5日内,生产经营单位须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有关书面材料上报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督办工作,每季度至少向督办单位通报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具备隐患跟踪、责任考核等功能,实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销号、统计和考核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员参与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和危及生产经营安全的行为、状态进行投诉或举报,并切实保障投诉或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三章事故隐患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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