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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通知

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湖南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二○○九年五月六日

附: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的商品房交易,是指经营者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实施市场调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开通到户建设的所有费用(俗称“开通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算并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六条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性质的费用。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商品房交易的明码标价说明书(表、牌),由经营者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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