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

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0]9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质量建设

在补充耕地项目选址、立项可研审查、设计和预算审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负责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邀请同级农业部门全程参与。项目可研编制完成后,要及时送农业部门,由农业部门对项目选址、耕作层或表土层土壤剥离回填以及耕地质量建设等进行论证,在立项审查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后,应将批准立项文件抄送同级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要根据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出具耕地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书,指导意见书应包括耕作层或表土层土壤剥离要求、对剥离土壤的用途要求和管理措施、补充耕地后续改土培肥措施及要求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耕地质量建设意见书的要求,农业部门要加强督查,及时指导。农业部门的论证意见、质量建设指导意见书及落实情况等应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资料。

二、严格项目验收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要严格按照《湖南省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办法》进行,在项目验收前,由农业部门按照《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办法》进行耕地质量评定。项目验收要严格把关,未进行耕地质量评定或耕地质量评定不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并在整改结束后对整改内容重新进行验收。市县负责验收的项目须将验收意见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组织复核确认。土壤样品检验及耕地质量评定的费用按照《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09]95号)的规定从竣工验收费中列支。

三、落实后期管护

各地要建立新开垦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种补助制度,从新增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农土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土地承包经营者开展地力培肥和耕种补助,采取补贴方式鼓励发展绿肥,施用有机肥,补助时间不得少于3年。农业部门要对新开发耕地的肥力现状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指导施用有机肥料,根据缺素情况适量施用氮、磷、钾及中微量元素肥料;指导种植绿肥、花生、大豆等豆科作物培肥地力;推广秸杆还田,施用石灰等培肥技术。要切实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后各类工程的后期管护,确保水利、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完好。

四、强化检查考核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定期对各地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整改,并视情况追究责任。年底,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情况作为省政府对市州政府、市州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量化指标,加大考核分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监管机制,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

2010年4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未完,全文共12624字,当前显示144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