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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青海省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意见

f322031200503【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实施意见【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2005.11.16【实施日期】

2005.11.16【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地质矿产

【文号】

青政〔2005〕72号【题注】

【正文】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举措,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好当前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努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构建和谐青海的高度出发,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工作目标。以煤炭和盐湖矿产为重点,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通过此次整顿和规范活动,使非法转让矿业权、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得到改善,招商引资配置资源步入正轨,矿产资源管理得到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和服务大局能力得到加强,基本形成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要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以上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

二、整顿的重点内容

(一)严厉查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公安、经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生产矿山和重要矿区、热点矿区进行逐个排查,重点查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越界开采、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对探矿权人以采代探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并按无证开采从重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探矿权人圈而不探、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采矿权人越界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持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按无证勘查、开采从重予以处罚;对证照不全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证照并予以处罚,逾期仍未补办或补办不全的,由有关部门吊销其所有证照;对吊销矿业权证或证照不全的,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对停产整顿的要严格火工器材供应管理;对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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