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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篇: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局监〔2007〕83号

来源:纪委办公室提供:藏伟忠提供2010-09-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

(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

(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

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

第九条经济损失、信誉损害区分标准

(一)较大经济损失,较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发生负伤5人(含)以上、重伤3人(含)以下;受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

3、工程投标或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二)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2人(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受到铁道建筑总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所在地市(地)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

(三)巨大经济损失,巨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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