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5〕099号【发布日期】
2005-11-08【生效日期】
2005-11-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7日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建设平安天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入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
(一)《条例》是在深刻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系统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具体体现《宪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等重要原则,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为依据,以维护单位内部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为目的,对于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经济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领导职责,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指导、监督检查责任,明确了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责任,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以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认真执行和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当前,各系统、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开展好内部学习和宣传。同时,要通过声、屏、报、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社会宣传,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贯彻实施《条例》的方针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方针原则是。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突出保护人身安全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逐级指导的原则,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以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为重点,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四)总体目标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通过三年努力,到2007年底,全面建立起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单位负责、政府监督的新机制,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单位负责制和法人代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建立,保卫、巡逻、值班人员配备齐全,工作有效;重点要害部位全部安装物防和技防设施,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初步形成;单位内部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秩序良好。
(五)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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