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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范文合集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5〕320号【发布日期】

2005-12-14【生效日期】

2005-12-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的意见

(内政字〔2005〕32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为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完善征收土地制度,保证征收土地工作依法进行

(一)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定的征收土地制度,统一征收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定的征收土地程序和权限,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组织实施征收土地

(三)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征收土地的基础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申请的受理和报件材料的组织、审报工作。要健全征收土地工作程序。在征收土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青苗和附着物,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要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要告知被征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会。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嘎查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四)盟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依法征收土地的审查和组织报批工作。负责审查旗县呈报的用地请示和相关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并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各盟市对拟报征收土地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盟市上报的征收土地材料,提出受理意见。对达不到报批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或退回重新上报;对达到报批要求的或补充后达到报批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或转报工作。

二、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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