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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分为下述三种方式:

(一)自主安置。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鼓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三)团购安置。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引导,鼓励信誉好、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在服务平台公布普通商品房房源信息,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方便居民团购;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发布棚户区改造居民购房需求信息,组织愿意参加团购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房地产企业进行对接,通过团购普通商品房实现安置。

上述三种货币化安置方式可以综合进行。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分类施策、控制实物补偿”的原则,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选择权,通过政策宣传、优惠奖励等有效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县(市、区)政府,各区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筹集、协议签订、安置分配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信访稳定、审计整改等工作,确保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税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本办法施行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因货币化安置需要调整建设指标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由市政府批准,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指定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各县、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所在县、市政府批准。

改造方案应当包括项目范围内土地总量、土地性质、征收户数、现有建(构)筑物情况、改造方式等内容。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安置规模(应明确货币化安置的规模和比例)、安置方式、安置户签字名单、安置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进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应当合理确定人均补偿面积标准,控制实物安置比例,原则上户均实物补偿一套,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补偿应当以套为单位制定方案、签订协议并进行结算。

凡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实施搬迁的,各县(市、区)政府,各区管委会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货币化安置以购买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为主。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最大套型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住房为主。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三)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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