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中心城区及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定稿) (2)
第一篇:涟源市中心城区及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定稿)(2)涟源市中心城区及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和改善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有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4]8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说明:
一、政策依据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4]87号)
(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5]14号)
(4)《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涟政办发2014[23号])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提高城市品位,改善环境卫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中心城区及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畜禽养殖“禁养区”为重点,着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建立健全政策导向机制和管理机制,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协调发展、生态效益并重。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坚持协调发展、生态效益并重,把专项整治、节能减排要求贯穿到畜禽生产全过程,提高全市畜禽健康养殖水平。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城区饮用水源
2保护区和人居集中区域为主线,根据畜禽养殖场所功能区域不同,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分期分批退出。
(三)坚持严格管控、明确责任。畜禽养殖场是污染防治的主体,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应主动退出养殖;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发改局、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市直单位和乡镇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综合防治,形成合力。
三、实施区域、对象及目标任务
(一)实施区域:
1、中心城区(暂划分为a、b两区,以涟源经济开发区东轩村为界,东轩村以西中心城
二、实施区域依据
(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
3区为a区,东轩村以西中心城区为b区)。
2、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升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温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实施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
(1)中心城区a区。畜禽规模养殖场45户,栏舍建筑面积20110平方米。
(2)中心城区b区。畜禽规模养殖场25户,栏舍建筑面积18150平方米。
(3)升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场3户,栏舍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
(4)温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场5户,栏舍建筑面积13390平方米。
(三)整治对象。重点整治上述实施区域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规模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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