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安置实施细则
一、理顺
职工劳动关系及其范围
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本公司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根据公司改制方案,理顺劳动关系的对象是xxxx年x月xx日止,本公司所有在册职工。
(二)公司终止原与职工签订的停薪留职、歇岗、借资离岗等协议,按本办法调整劳动关系,进行安置分流。
(三)公司改制后为非国有企业,所有在职员工全部置换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与原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工龄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工龄1-10年按每年补偿x个月标准工资,从第11年开始,按每年补偿x个月标准工资计算,最高不超过xx个月。工资标准经相关部门协商,定为按xxxx年市社平工资xxxx元/月计算。
(四)对原已按伤、残、病补贴的职工及按规定鉴定的伤、残、病职工,在公司改制中提留有关费用,移交改制后新公司负责管理,按期支用或发放。
(五)改制企业以后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被解除聘用合同员工的股权可以按规定转让,员工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清偿。
二、职工分流安置形式
公司改制中,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内部退养、协缴社保、自谋职业和竞聘上岗等多种形式,依条件自愿选择申请,终止原有劳动关系,签立新的劳动协议。
(一)竞聘上岗。改制后的新公司优先录用原公司职工,并重新与竞聘录用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二)内部退养。从改制基准日(xxxx年x月xx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x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在公司改制中办理内退手续。同时按xxx字[xxxx]xx号文件:原已办理了内退手续人员应与改制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公司继续签订内退协议。内退人员不再领取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由新企业在提留资产中为未上岗的内退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发给内退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以本人改制前档案工资标准为基础,按工龄折扣比例及距退休年限发放,每年增加x%,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退养期间社保金个人缴费部分自付,由企业在退养生活费中扣缴。
(三)协缴社保。从改制基准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x-xx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新公司签订“协保协议”,不发给身份置换补偿金,由新公司为其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直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癌症、精神病患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作为特殊协保人员处理)
内退、协保人员均不参资入股,不享受新公司员工的福利待遇。
(四)自谋职业。不符合内退、协保条件的职工,以及符合而不愿意选择内退、协保安置方式的职工,均可申请与原企业以工龄补偿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为鼓励扶植再就业,对未参与新公司竞聘上岗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万元再就业扶植金。
(五)工伤、癌症及精神病患者等的安置
患有工伤x-x级的职工,在选择一次性领取补偿金离开企业时,可按政策规定增补x-xx个月本人标准工资;患有癌症及精神病等不治之症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职工,经本人自愿,可选择一次性领取补偿金离开企业或选择享受协保待遇。
职工签署身份置换协议及相关协议并领取补偿金后,由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个人可以申领失业保险二年,二年后未能就业者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根据x政办发[xxxx]xx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或合伙经营的,工商、税务、城管等有关部门优先为其办理证照,所得税、工商行政管理费和其他事业性收费免征一年。”此类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接续社保关系。
三、退休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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