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环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1

一、受理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环境污染扰民及纠纷的问题;检举、揭发、控告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的均属受理范围,应予登记。

机构:市中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登记备案。多人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之信访人。

二、办理要求

环境信访统一由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归口受理,进行登记,并根据信访事项分类处理:

(1)对属于环保部门处理的一般性、常发生的举报事项,予以受理,填写《市中区环保局信访登记卡》,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

(2)对跨区域信访,市以上领导批示件,省厅、市局批转件等重要信访件,依据局领导批示精神及时处理。

(3)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报局领导决定,并根据局领导签发意见迅速处理。(4)对不属于环保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并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5)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处理要求

1.环境监察大队接到信访件后联系辖区镇、街道环保所,协调所在行政村(居委)负责人共同处理

(1)一般信访由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联系辖区镇(乡)、街道环保所,协调所在行政村(居委)负责人共同处理。

(2)较大信访和重复访由镇、乡(街道、园区、社区)分管负责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组成相关调查组进行查处,镇、乡(街道、园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和稳控工作。

(3)重大信访由环保局和监察执法大队会同镇、乡(街道、园区、社区)办理,镇乡(街道、园区、社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稳控工作,环保局负责督办。

(4)环境局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2.环境信访承办人员,按下列程序处理信访:(1)调查核实。接到交办的环境信访件后,按规定时限到现场调查处理。根据信访事项的请求等有针对性地到进行查核实,力求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把握各种情况。调查取证要做到两个查清:一是查清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二是查清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作出处理。环境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对被举报方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消除污染侵害,并答复信访人;对请求事实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说服、答复工作;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但要做好解释工作。

(3)处理结果。按照交办要求,形成答复意见书或调查处理意见,报大队、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为该信访件的处理结论。

(4)跟踪督查。对下达整改通知单的被举报方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防止重复上访。整改期满或监测结果超标,必须立案查处。

四、处理时限

1.信访处理坚持快查快处,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交办部门和答复信访人。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必须及时向局、大队领导报告阶段性处理进展情况。


(未完,全文共21201字,当前显示149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