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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后应如何处理?

第一篇。工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后应如何处理。(模版)工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后应如何处理

工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后,应及时做出处理。

所谓非法财物,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在或者没有合法来源的财物,如走私的财物,盗版的音像制品,黄色书刊画报等等。行政机关对于非法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且及时作出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第七十五条“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于没收的非法财物,行政机关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予以销毁。非法财物中有一部分直接危害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如果允许其继续存在,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如毒品、淫秽书刊与录像带、假冒伪劣产品,对于这部分非法财物,应当依法予以销毁。对于盗版、侵权的音像制品及其他出版物,也应依法予以销毁。(应该请纪检监察机关见证)。

(2)公开拍卖。对于非法财物中具有实际价值的,应当坚持物尽其用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公开拍卖。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这主要在对走私物品处理时适用。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除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以外,国家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擅自销毁或者公开拍卖。如对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应当归还原合法所有人。

第二篇:婚约解除后财物应如何处理婚约解除后财物应如何处理

[案情]

2004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原告郭涛与被告刘玉红相识。原告经媒人祝秀兰之手两次转给被告方彩礼现金共8000元。后因双方无共同语言,婚约解除。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未果,双方形成纠纷。

夏邑县人民院认为。婚约是依据当地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属当事人自愿订立,不受法律的保护,依婚约产生彩礼的性质是一种的附条件的赠与,是双方以送现金和财物的形式,增强婚约的稳定,以达到结婚的目的。原告郭涛送给被告刘玉红家现金8000元。有证人证言为证,事实清楚,应予确认。原、被告双方应以感情为基础步入婚姻,不应以取得财产为目的,原告提出退婚,属于自动解除婚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其所收原告的现金应退还给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刘玉红退还原告郭涛现金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评析]

财物纠纷问题是婚约解除后婚约双方因彩礼、有关费用等财物发生的经常性问题,所述财物纠纷主要包含赠与物返还纠纷和有关费用的分担补偿问题。关于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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