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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领导干部有错和无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落实上级部署不力,违规行使职权,管理、防范或处臵失当,以及行为失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无为必问,权责统

一、过罚相当,依法依规问责与教育防范、促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乡(局)级领导干部。中省直部门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县委、县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领导干部落实上级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和社会稳定等中心工作,任务完成的实际情况与工作目标差距很大,甚至拒不执行的;

(二)统计、汇报工作情况失真、失察,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县级领导代表县委、县政府所做出的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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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真对待,甚至拒不执行的;

(四)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和意见,不认真办理、答复、整改的;

(五)破坏全县经济发展软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领导干部违规行使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于本部门(单位)所管理干部的任免、重大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国有资产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引发不良反响的;

(二)不严格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或违法违规决策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出台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利用职务或工作的影响和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反规定干预其他单位工作正常运行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履行社会管理和内部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要办的事项没有兑现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件(事故)等不良后果,或发生重大事件(事故)时,拖延推诿、处臵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等不良后果的;

(三)在全县行风测评或政风测评中部门(单位)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

(四)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差,无不正当理由或不可抗拒因素,所在单位负债大幅增加,干部群众意见大的;

(五)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班子疏于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者干部队伍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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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领导层、单位内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导致班子成员或单位内部严重不团结,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第八条领导干部行为失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观努力不够,不能较好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久无起色甚至后退,或未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且干部群众反响较差的;

(二)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人大、政协评议中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经考核确属不胜任现职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组织岗位调整,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

(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达到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达到三十天;其他无正当理由不能保证工作时间的;

(五)乡(局)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不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未征得主管县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擅自外出影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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