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关于供热二级管网的法规释义

一、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二条

[公用事业设施维修养护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释义。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的划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通过合同约定确定;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知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发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释义。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建筑、艺术装饰物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和水电、照明、消防、安保等公用配套设施,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除依法应当归属于国家或有关法人所有的以外的,原则上应当属于全体住宅小区的业主所共有。

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有人的权利主要有。(1)区分所有人有权按共用部分的用途加以使用,其他区分所有人无权限制和干涉。(2)区分所有人有权分享共用部分的收益。如果区分所有人将共用部分用于营利性使用,则其收益应由区分所有人分享。

共有人的义务主要有。(1)区分所有人应维护共用部分的正常使用状态。不得随意改动共用部分的设置和结构,不得侵占共用部分。(2)区分所有人应负担共用部分的正常费用。对于为使用、维修、管理共用部分所支出的费用,区分所有人有分摊的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释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由于这些都是小区的必备设施,是保障小区居民有较高的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而且小区的业主在购买专有部分的商品房时已经对此付出了对价,所以在权属上此部分归小区的业主共同所有。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释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未完,全文共10688字,当前显示14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