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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

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4-2011),充分运用现代手段管理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第三条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坚持“政府引导、公开竞争、企业选择、联网联控”的原则进行建设和运营。

第四条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平台和车载终端的运营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系统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由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

台、车载终端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等组成。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应实现联网联控。

第六条政府监管平台由吉林省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建设。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由道路运输企业择优选择服务商。

第七条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车载终端运营服务商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符合性审查。道路运输企业不准选择未通过审查的运营服务商提供服务。

第八条新增和更新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终端设备,并实现联网联控,达不到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没有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年度审验时应暂停车辆经营资格审验。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标准

第九条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一)组织全省卫星定位系统联网联控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科技信息处负责)

(二)制定政府监管、企业监控平台考核管理办法,并做好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交通运输部。(科技信息处负责)

(三)对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进行监督、考核、评价活动,规范运营商行为。对无法满足要求的运营商,取消其服务资格。(科技信息处负责)

(四)组织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载终端安装;提出监控软件需求,制定应用管理要求。(城乡客运管理处、货运物流管理处负责)

(五)制定车辆检测中新增或年审车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的查验规定。(车辆维修管理处负责)

(六)制定执法人员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制度,提出系统完善意见。(运政执法处负责)

(七)对客运班车运输企业监控平台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省监控平台实施管理和指导。(协会保障金办公室负责);

对危险品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货运物流管理处负责)

(八)负责省局政府监管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监管全省各级监控平台使用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向全省通报考核结果;对各地监控人员进行培训;监督服务商售后服务工作。(监控中心负责)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平台在线时间、平台数据交换量、车辆上线率、超速率、人为操控设备、镜头扭动、超限设速等。

第十条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掌握重点营运车辆总数、已安装数、未安装数量及未安装原因;掌握持续一个月不上线车辆数量及原因。

(二)指导监督辖区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

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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