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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高检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已于2010年8月2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第127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年九月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

2001年全国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强化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

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然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有差距。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新形势下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

1.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以来,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和职能定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改革发展中必须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一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二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居中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三是,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发挥着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其他监督相辅相成、分工制约;四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但其基本要求仍然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五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既不代行审判权,也不代行行政权;六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与此同时,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承担着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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