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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生态补助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为核心,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全境禁牧封育、山川互济、农牧互补,构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现代畜牧业良性互促长效机制,推动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禁牧封育不动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禁牧封育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落实禁牧各项规定,加快推进退牧还草、草原围栏等重点工程,加快恢复草原植被,巩固和提高草原生态功能。

2.坚持推行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管理、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坚持责权利和管建用相统一。草原承包经营者在享受补助政策的同时,必须切实履行对草原保护、管理、建设的责任与义务。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相结合。对补助的对象、规模、资金等实行“三公开”,建立健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机制,切实落实和维护好广大农牧民利益。

5.坚持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相协调。把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促进牧区畜牧业平稳较快发展有机结合,加快构建“草原绿起来、产业强起来、农民富起来”的长效机制。

二、补助的范围、规模、办法及兑现程序依照国务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区可享受禁牧补助、农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三项政策

(一)禁牧补助的范围、规模、补助办法及兑现程序

1.补助范围。全区22个县(市、区),178个乡镇和农牧场等。

2.补助规模。全区禁牧草原总面积3556万亩,年补助标准为6元/亩,年补助资金为2.1336亿元,5年总补助资金为10.668亿元。

3.补助办法。(1)已承包到户、到联户的草原,按实有承包面积每亩补助6元。承包面积以承包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承包使用证》和《草原承包使用合同》为依据。(2)属国有农牧场等单位集体承包且无法承包到户的草原,以集体承包形式,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由各国有农牧场编制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后实施,统筹用于草原保护与建设。(3)对部队使用的草原及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承包到户、到联户的草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再强求承包到户。中央财政禁牧补贴资金由自治区统筹,集中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及后续产业发展。(4)为充分体现国家补奖政策的公平性,每户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亩。超过3000亩的补助节余资金要补给该县(市、区)草原承包面积小的农户。无承包草原的农户不享受补助奖励政策。

4.补助兑现程序。(1)以行政村为单元,由村委会登记审核本村享受禁牧补助农户的草原面积,经张榜公示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2)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行政村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上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3)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同时录入国家农业部补奖机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4)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对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审核确认后,由县(市、区)财政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兑付给农牧户。对国有农牧场等单位集体承包的草原,补助资金兑付到国有农牧场等单位。(5)对部队使用草原的补助资金及其他无法承包草原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统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及后续产业发展,具体由自治区农牧厅编制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审后,下达实施。

(二)农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范围、规模、补贴办法及兑现程序

1.补贴范围。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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