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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合建质安〔2011〕63号

各县建设(建管)局、各区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市、县区(开发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站),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针对近期高处坠落事故高发的态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建质函〔2011〕709号),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从6月下旬开始至11月底,在全市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将高处坠落事故所占比例降至50%以下,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执行,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整治: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是否在认真研究工程特点基础上,编制和制订有针对性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方案或措施;是否辩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尤其是悬空作业的钢结构屋面施工、脚手架搭设作业、起重设备顶升及拆装作业、模板搭设作业、卸料平台操作、移动式脚手架作业、临边、电梯井口、楼梯口、道通井口及其它预留洞口等防护;是否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设红灯示警

(二)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是否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签字后才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是否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恢复安全设施后是否重新组织验收合格签字

(三)施工单位是否对所有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是否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了相关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合格后上岗;施工现场是否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交叉施工中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杜绝因多单位交叉施工职责不明、管理混乱而引发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四)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企业安全专项技术方案时,要加强对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方案认真加以落实;对预防高坠措施不到位,或不按标准设置,或无防护措施的违章行为,要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预防高坠的安全防护措施,协调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每个时段、每个部位、每个单位预防高坠事故安全责任,特别要加强工程后期多专业承包单位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要承担起由其直接分包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要与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等工作相结合,全面、深入、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6月底前,各县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和建设单位,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动员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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