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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进疆登记管理规定

新建建[1999]9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建立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防止行业垄断或过度竞争,减少无序流动,规范区外建筑业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进疆承揽工程的建筑活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以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工程分包等方式进疆承揽土本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建筑工程任务,以及对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是指未在自治区境内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和资质申报核定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以及各类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条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获得承接业务许可。未按照本办法获得进疆承接业务许可的,不得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筑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

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获得进疆许可的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承揽自治区境内的建筑工程。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从事建筑活动买行统一监督管理:

(一)根据全区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和建筑市场需求情况,对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引进和进疆申请实行总量控制;

(二)审核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的资质等级、人员状况、管理水平、在疆完成工程业绩,考察其社会信誉,核定其年度承包工程总量、业务范围和承包方式,颁发进疆承揽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许可证;

(三)办理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承揽每一单项工程的核准、登记手续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获得进疆许可的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依照进疆许可证核准的承包工程总量、承包业务范围和承包方式从事建筑活动;

(二)是否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单项工程核准手续

第六条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承接业务许可审核采取总量控制和单项工程核准、登记的方式。

提出进疆承接业务申请,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驻疆办事机构出具的跨省承揽工程的介绍信,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须持主管部、委的介绍信;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及收费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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