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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意见》(闽委〔2010〕1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前指”)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福建省在昌吉州的援建工作。各设区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分前指”)和项目所在地县(市)政府共同负责援建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援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资金、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援建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援建项目高效、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章项目援建模式

第五条根据受援地的实际情况和援建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交钥匙工程”和“交支票工程”两种援建模式。

“交钥匙工程”。即由援建方全额投资的援建工程,以援建方派出的分前指为主组织项目实施。援建方提供的援建资金与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捆绑使用;援建方和受援方共同组成项目管理单位,以援建方为主;援建方与受援方就援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组织、概(预)算控制、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实施全过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交支票工程”。即由援建方承担部分资金的援建工程,以受援县(市)为主组织项目实施。援建方和受援方共同筹集项目资金。援建方负责核定援建资金拨付申请,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并监督检查援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参与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方案设计及概(预)算审核;参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章项目确定

第六条重点解决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所有援建项目原则上落实到县(市)。确实需要在州级层面统筹的援建项目,应报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援建项目由福建省各设区市与对口的受援县(市)对接,由分前指将双方商定的援建项目方案上报省前指审核,经昌吉州对口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分前指和受援县(市)应编制援建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经省前指和昌吉州对口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九条援建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及受援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等有关审批和验收手续。昌吉州发改委和相关部门应把援建项目审批放在优先位置,简化程序和环节,加快援建项目的审批,保证援建项目的实施进度。

第十条游牧民定居点平面布局规划及单体设计应经过昌吉州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审查,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援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昌吉州援疆办组织评审,县(市)政府、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为援建项目办理支持性文件(包括配套资金承诺书),昌吉州发改委负责审批或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县(市)政府确定。

第五章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援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依照国家、新疆自治区和昌吉州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七通一平”由项目所在地县(市)政府负责,与审批有关的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为加强援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经批准的投资概(预)算作为工程招标的最高控制价。援建项目开工建设后,援建资金、配套资金需根据建设进度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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