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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引发的争议

、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表现。

2.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作为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一定选择范围)。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本质、目的表现为社会性。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具有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引发的争议

【案情】

2003年6月2日的《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救人应否跟经济效益挂钩引发争议》的文章,提出了见义勇为救人一命是否可以要求报酬的问题。文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家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上东街205号的刘维碧来说,5月24日是个让她永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她8岁的儿子不慎落入长江,被人救起。

据刘维碧介绍,24日下午5时许,儿子卢维和另外两名小朋友在长江长化码头玩耍。卢维一脚踩空,滑进滔滔长江。危急关头,一男子气喘吁吁地跑来,顾不得脱衣脱鞋,跳入江中,终将落水孩子救上了江岸(事后得知此人是一李姓老板)。

下午6时许,刘维碧闻讯赶到江边,见到了孩子和孩子救命恩人。为表谢意,刘当即让孩子跪下认李某作干爹。孩子照做后,李对刘说:“你10万元也买不到你孩子的命,你必须给我付1000元感谢费,并赔偿我进了水的手机和手表。”刘当时未反对也未答应,而是让李某到她家再说,她可以去借点钱作感谢费。

晚7时,李某随母子俩回到家里,他让刘维碧出去借钱,自己坐在刘家抽烟。由于家里穷,刘只好挨门挨户向邻居借钱。邻居张永惠得知刘借钱的原委后,虽然觉得不可思议,但还是借给刘300元。

收下这300元钱的李某并不满意,让刘继续借钱。憨厚老实的刘只好哭着再次向邻居们借钱,邻居们纷纷来到刘家,要求李某立即离开刘家。闻讯赶来的上东街居委会的同志也希望能和李某心平气和地“对话”,并表示如果他不再要钱,他们将召集居民敲锣打鼓给他单位送一面锦旗。但李某称:我救人是要跟经济效益挂钩的。李某的话激怒了居民们,有的居民甚至开始骂李某。

刘维碧家真可谓家徒四壁,除了一张祖宗留下的老床还值点钱,她家连一张饭桌都没

有。邻居袁素华告诉记者,刘维碧3年前丧夫,母子俩只能靠每月8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艰难度日,“她哪有那么多钱去报恩嘛”。

在是否应该索取救人感谢费问题上,人们见仁见智。采访过程中,有不少人认为“这种见义勇为完全变了味”,在受益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索取千元感谢费实属不该。但也有人认为,有人愿意冒着生命危险救人,值得钦佩,索取感谢费之举,无可非议。

【问题】

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是否适宜用法律调整。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近年来有关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的讨论不绝于耳。归结起来主要焦点在于是否可以要求报酬,上述报道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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