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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职责

国家能源局共设综合、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司九个司,编制112人。2013年3月,《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现任局长吴新雄机构属性

副部级单位发改委直属机构总部地址北京

1机构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1]

(四)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1]2机构重组

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国务院将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制。方案提出,将现国家能源局、电监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同时,不再保留电监会。改革后,国家能源局继续由发展改革委管理。发展改革委主要是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2]

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

3历史沿革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时设立的燃料工业部。1982年国务院能源委员会成立,承担能源行业监管职能。1988年能源部成立。1993年能源部撤消。

2008年成立国家能源局,下辖11个局机关。现任局长是吴新雄。

2010年1月28日,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主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任副主任。[3]

国家电监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前身可以追溯到1955年设立的电力工业部。1988年电力管理相关职能划入新成立的能源部。

2003年国家电监会成立,开始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者的职责,共有9个内设机构。现任电监会主席是吴新雄。[3]

4机构设置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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