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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报告的撰写

公诉工作在本质上是适用和执行刑法的过程,因此,公诉工作无疑是最精确的司法工作之一,而公诉工作的全部结晶就在审查报告上。很难想象,一个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能够产生和支持一份精确的审查报告。实践中,审查报告的制作常会出现证据摘录混乱、分析说理不透、事实表述不规范等不良倾向。本文拟对审查认定的事实的制作要求几方面谈一点个人粗浅的看法。

高检院公诉厅在2011年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将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放在证据摘录之后,先审查证据再得出结论,这样更符合逻辑性。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时,切忌养成照抄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习惯。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写必有据。既然是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必然是有合法证据支撑的,要求每一个情节、每一句话都需要客观证据的支撑,即便是按照我们的内心法则认为事实就是如此,但是没有证据证实同样不能在认定事实中表述。比如案发时间,犯罪嫌疑人称时间在凌晨1点30分,但是被害人称是在凌晨1点,那么表述事实时宜表述为凌晨1点许,就都可以涵盖,就比较准确。

2、逻辑清晰、使用法言法语。叙写的顺序,应当按照事情的发展来进行,不要使用倒叙法、插入法等手段;在文字应用上,尽量要做到严肃性,忌文学色彩太浓厚,更不要出现比喻拟人等文学手法,对一些名词、计量单位等的表达,需要做到书面化,

1使用法律用语,不能口语化,比如说重量单位,要写千克,不要写成斤等;整个事实内容的表述,读起来要让人感觉中立、稳重、客观,而不要花哨,更杜绝感情色彩渲染

3、简洁明确。简洁就是要具有一定概括性,切忌流水账。认定的事实需要很多叙写的内容,比如说动机、通谋等,这些要写,但是并不是说长篇大论,而是要言简意赅,加强叙述的逻辑性和严谨性,把案件有关的背景做必要的说明,对于一些无关的情节,比如说伤害案件中,多少年以前吵过架等等,如果全部叙述,会显得冗长而毫无主次,可以省略。明确就是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要具备,不能简洁得让人看不到基本事实经过。比如故意伤害案,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因琐事殴打,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这显然过于简单,缺乏事情的起因、经过、手段、伤害的部位等要素,让人看不到案件的基本事实,这就缺乏明确性。而具体哪些重点,哪些无关紧要,就需要承办人按照所认定的核心事实来进行甄别。

值得注意的是,审查认定的事实在描述时不能过于笼统简略。很多承办人会将审查报告中,经审查后依法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中对对犯罪事实的表述非常接近,甚至完全一致,往往对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被害人情况、归案情况没有全面反映,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显得十分笼统简略,让阅读者弄不清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常见情况主要有:(1)在故意伤害案中,对双方发生争执、互殴的原因仅表述为因琐事发生争执,至于为何发生争执、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没有表述。(2)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预谋的情节仅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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