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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篇:

14、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职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四章组织制度第五章工作机构第六章附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工会法》和《湖北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列支。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

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措施)、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投资或建设项目以及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中其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学校领导在重大问题上做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讨论通过学校制定的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实施方案、教职工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在学校职权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议决定教职工的住房、集体福利设施、学校基金和福利管理与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

第八条教代会的决议经大会通过后生效,学校领导和教职工都应执行教代会决议。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对学校管理的职权。校长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补选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

(二)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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