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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中的警察职责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警察帮助大妈寻宠物、帮助主妇爬楼翻窗拿钥匙固然体现了警民的鱼水关系、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但是人们不得不质疑:是否本末倒置。2011年3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2011年6月28日,公安部在《法制在线》上答复广州市公安局时强调:行政拆违和征地拆迁都属于非警务类活动。2011年7月29日,广州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办、监察局召开《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时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城管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这被指与警察不得参与拆迁的公安部禁令相违背。此外该《意见》还规定,对违建项目依法实施停水、停电等措施,也被指与《行政强制法》相违。2011年7月13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了《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其中也有警方协助拆迁、强制停水停电的内容。而该法制办的解释是,强制拆迁是国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概念,该条例已被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取代。但现在新规要求警方参与的是“拆违”,而不是“征地拆迁”。而且警察有义务查处在强拆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的案件,甚至法制办不客气地说:警方人士混淆了法律概念。笔者认为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征地拆迁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既存在非警务活动也存在警察的职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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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力拆迁导致人身伤害。在征收拆迁中或多或少的存在拒不签订协议的“钉子户”,征收拆迁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征收拆迁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由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进行刑事侦查;伤害后果尚未达到轻伤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显然,在征收拆迁中故意伤害被征收拆迁人身体的,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理。事实上,在全国因为拆迁产生的故意伤害比比皆是,公安机关多数以“非警务活动”为由不予立案查处,甚至有些地方公然称没有重伤害没有死人就不立案,这种严重的不作为客观上纵容了暴力拆迁。

2、侦查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在既没有签订协议,又没有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开发商等建设单位暴力拆迁,实际构成了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说,野蛮拆迁时有发生,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非常少。什么原因。在被拆迁人报警后,许多公安机关以拆迁是“非警务活动”为由不予立案侦查。让我们揭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面纱: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立案追诉。公安机关不履行刑事侦查职责,使得被拆迁人受到暴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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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助长了暴力拆迁。这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对政府违法默认开发商犯罪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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