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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信访件汇报

**弃土坑有关问题的汇报

区信访局:

现将刘老涧**弃土工程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2006年初,根据上级指示精神,**镇政府为支持刘老涧弃土工程顺利进行,征用古城居委会朱码组***所承包的鱼塘18.3亩作为弃土区,并于当

年5月通知其在5月底之前将塘内当年所养鱼苗全部清除,让塘弃土。***在接到通知后,于2006年5月底之前按镇政府要求,将塘口四周的杨树、果树基本砍完,所承包的鱼塘18.3亩塘内未育成的鱼全部清完,让出塘口。

后因刘老涧船闸所扒上来的土方洋北镇涧南村道淮地方百姓认为土方可以卖钱,阻止土方运出辖区以外,导致***所让出的塘口清而未用。但***为配合该项工程砍伐杨树304棵,清理鱼塘18.3亩的确造成一定损失,而且不知道该鱼塘在征用后到底是否垫土,造成07-08年鱼塘空置,两年无收益。经与***协商,就补偿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所砍伐的树木,杨树304棵,按上级关于砍伐杨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到位。计人民币36480元,

2、2006年18.3亩鱼塘提前捕捞,由于处于高温季节鱼苗大部分死亡,损失严重,除按每亩700元标准给予青苗损失外,另外按每亩鱼塘再给予860元的补偿,计再补人民币28548元;

3、07-08年度由于未能放开养鱼,影响收益,政府应延长承包期2年作为07-08年度未能养鱼损失的补偿。因07-08年未养鱼也未交承包费,所以延期2年的承包费仍按原标准即每亩210元上交古城居委会。

以上协议已经***签字认可,由于上级尚欠我镇30%的补偿款未到位,故对***等鱼塘养殖户的补偿款暂未全部兑现到位。

特此汇报。

***镇人民政府

2008-12

第二篇:信访件回复关于湖南国土信字(2011)第34号信访件回复

南浔区国土资源分局:你局转来信访件湖南国土信字(2011)第34号信访件关于千金镇东驿达村有人在基本农田中建房一事收悉,接件后,我所立即指派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调查,千金镇东驿达村有人反映“有一户在基本农田中建造住宅”一事情况基本属实,该建造人名叫施金狗,男,千金镇东驿达村人,原有住房面积127平方米,家中3口人,据调查由于该户儿子没有婚房,于2009年12月20日开始建造私人住房,占用集体土地面积139.2平方米,地类为水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此,菱湖国土资源中心所于2010年4月27日下发《责令停工违法行为通知书》(湖土南[2010]第239-4号),之后该户一直停工至今。2011年5月4日,该户又开始动工建造。为此,我所于2011年5月5日组织人员到房屋建造现场,制止现场施工并劝诫当事人。目前,该户已经停止建造,房屋现状为一层未竣工。千金镇国土资源管理所2011年5月5日

关于湖南国土信字(2011)第34号信访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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