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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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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案由: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提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环境保护部办理提案人:曾华主题词:环保,企业提案形式:个人提案内容:

2008年,中国环保部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定,分别就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和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的实施使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我们也看到,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还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数起在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污染事件(如云南曲靖陆良铬渣污染、广西河池镉污染事件等),充分凸显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缺位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出于招商引资政绩的考虑,对这些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监管不到位,使得大多数企业(包括一些著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跨国公司)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都选择了沉默或者逃避态度,既没有主动承担起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社会责任,也没有事先把污染物排放的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甚至还有极少数企业利用政府部门监管中的漏洞,故意隐瞒信息偷排污染物,最终激起当地民愤或群体性事件。二是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缺乏相应具体规范。尽管国家环保部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对企业环境信息自愿公开的范围、内容等都提出了要求,但并没有对不履行环境信息公开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也没有规定企业环境信息自愿公开的时间要求等细节,加上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事实认定困难,因此企业出于经济利益不会自己主动公布,而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又没有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从而造成人民群众无法了解与自身健康和生活环境有关的污染事实真相。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监管的认识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仅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促进企业完善社会责任制度的抓手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有力手段。做好这项工作才可能改变我国目前在环境保护中“重事后治理、轻事前预防”的被动局面,只有企业排污信息透明化,公众才能更有效地行使监督权,政府部门才能在污染治理中有的放矢,投资者才能全面掌握企业表现。因此,积极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每个深受环境污染困扰的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

二、制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社会责任追究制度

将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工作与建成后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结合起来,逐步明确大中型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中的社会责任,把企业一把手列为第一责任人,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布企业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认真承担起保护周边环境优美的重大责任,并纳入年终考核目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也应该发挥技术支持优势,及时公布环境保护进展,对于可能产生环境污染隐患的重点企业应规定日常环境指数并在网上天天披露,重大环境第一时间追踪式通报,使周边群众的知情指数保持在90%以上。若出现隐瞒企业环境信息情况,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

三、提升《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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