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计划生育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共同责任
1、主要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与所属机构或职能科室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计生工作,配有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
2、有与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明确计划生育责任和相应的奖惩规定。
3、各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督促所属机构或相关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形成全社会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
4、本部门及所属机构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有关档案资料齐全,并留有复印件,有据可查,做到资源共享,定期通报情况。
5、自觉主动接受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积极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按时准确报送计划生育情况和统计数据。
6、运用各种形式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特定责任内容及指标
(一)工商分局
1、为流动人口办理、更换或年审营业执照(摊位证)等证照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由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对私营企业流动人口无婚育证明的,可先发给其副本,限期回原籍办证后再发给其正式营业执照;
2、会同个体私营协会、集贸市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在在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落实合同制管理责任,符合政策生育率达100%,验证率达90%以上;
3、对拒不执行计生有关法律法规的业主,应给予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检查等处理。对不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办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二)公安分局
1、户籍管理机构(含派出所,下同)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由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
2、户籍管理机构为迁入人员办理户籍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原户籍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
3、户籍管理机构为新生儿登记户口或补办历年出生儿童户口时,应核查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或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核查率达100%;
4、户籍管理机构在办理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时,严格把好年龄关,不任意更改公民的出生时间,不出具与户口簿中登记内容不相符的年龄证明,婚育对象年龄准确率达100%;
5、对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其依法行政的,应及时依法查处。对伪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者,按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核查准生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办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三)劳动人事局
1、劳动部门在为流入人口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由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
2、劳动就业机构在为输出到外地务工经商的流出人员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时,应核查其是否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办证率达100%,核查通报率达100%;
3、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在办理企业养老保险时督促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或者通过其它形式,保证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加发5%退休金的优惠待遇;
4、对不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办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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