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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章 资源税法

第一篇:第07章资源税法第七章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资源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节资源税基本原理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对资源占用行为课税不仅为当今许多国家广泛采用,而且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我国对资源占用课税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周代,当时的“山泽之赋”就是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生产活动课征的赋税。此后,我国历代政府一直延续了对矿冶资源、盐业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课税的制度。

二、资源税征收的理论依据

1984年我国开征资源税时,普遍认为征收资源税主要依据的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从受益方面考虑,资源属国家桥有,开采者因开采国有资源而得益,有责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从公平角度来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资源级差收入的存在影响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或偏袒竞争中的劣者,或拔高竞争中的优胜者,故级差收入以归政府支配为好;从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资源应由社会净效益髙的企业来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促其转变。这些解释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征资源税的意义和必要性。

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由于矿产等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国家凭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垄断,使资源产生地租。矿产资源的地租表现为矿产资源的租金。矿产资源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而是矿产资源无以复加的使用价值的“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允许,都不可能实施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

在当今经济社会条件下,政府对资源占用行为课税的动机除基于财政原因之外,主要是为了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纳税人的收入,为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创造外部条件,并诱导纳税人节约、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资源税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了对盐的生产、运销征收盐税。佰是,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如何课税并没有规定,所以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内我国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的制度。

1984年10月1日,《资源税条例草案》施行,我国开始对自然资源征税,征收范围仅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资源税法律制度建立的初衷仅仅是调节级差收益,只要没有获得12%以上的利润,企业和个人就可以无偿开采国有矿产资源。

1986年10月1日,《矿'产资源法》施行,该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施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税费并存”的制度从此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1993年全国财税体制改革,对1984年第一次资源税法律制度做了重大修改,形成了第二代资源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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