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精)范文合集
第一篇: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精)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填表单位:填表时间:
姓名性别
出生相
年月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种
医疗经过伤病情况及
诊医师:年月日
本企业工作年
限
累计病休
时间
片
劳动能力鉴定小组负断责人(签章):结年月日
论指定医院
小组成员
或参与
讨论人员签名
劳鉴会(小组)意见基层单位
审核
章)年月日章)
(盖
(盖
意见年月日主管部门
鉴定
意见年月日市劳鉴会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两份,填报单位、市劳鉴会各一份。
(盖章)
汕头市劳鉴会制
第二篇: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职工姓名:姓别:出生年月: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发生伤病日期:是否医疗终结:
申请人:
年月日
单位意见:
年月日伤病职工意见:
年月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意见:
年月日
第三篇: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职工姓名:
姓别:
出生年月:
年
月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发生伤病日期:
是否医疗终结: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伤病职工意见:
年
月
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
第四篇: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已经2012年6月10日市政府第14届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职工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统称用人单位)及其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或者工作人员(统称伤病职工)。
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失业人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伤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二)伤病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三)伤病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或者工伤医疗终结期)的确认;
(五)伤病职工的难治病、重病或者较重伤病的确认;
(六)伤病情相对稳定状态的确认;
(七)伤情与病情关联性的技术性意见;
(八)旧伤病复发的确认;
(九)医疗终结后仍需停工治疗的确认;
(十)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的确认;
(十一)对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十二)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条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共5人至9人组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立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对伤病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再次鉴定随机抽取5名或者7名相关专家组成合议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已参加初次鉴定的专家,不得参加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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