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通过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方式筹集养护、管理资金,回收建设投资成本。
第四条收费公路发展应当坚持规模适当、风险可控、投资多元、监管有效的原则,鼓励追求低风险、长期限投资回报的资本金投资收费公路。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损害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设立
第二篇: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以收费公路为辅。
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除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外,通过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坚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实行信息公开和加强政府监管的原则。
收费公路使用者依法享有收费公路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非法减损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设立
第六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设立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
收费公路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建设成本、偿债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实施步骤。
第七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
(一)高速公路;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国家确定的东、中部省、直辖市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
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收费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包括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
建设和管理政府收费公路,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组织实施。其中,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组织实施。
第十条特许经营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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