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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条例

北京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0-12-23【生效日期】

2010-12-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北京市

北京市公路条例

(2007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公路养护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五章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市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本市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城乡统筹、节约资源、安全环保、科学管理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路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市道、县道的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管辖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损毁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本市公路规划是城乡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与国家公路网规划、区域公路网规划、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公路规划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七条市道、县道、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乡统一规划的原则组织编制,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道规划同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市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的确定办法,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条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公路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结束前编制完成。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公路年度建设计划衔接。

新建公路时,地下管线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公路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路代建项目和代建单位的监管。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公路时,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客运站点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检测、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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