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30日修订
)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促进除四害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精神制订《重庆市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蚊虫、苍蝇、蟑螂、老鼠(以下简称四害)防制活动的实体,包括区、街(镇)所属的消杀服务站(队)。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
技术与质量管理
第五条
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实行技术质量认定制。
具体办法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在所属区县(自治县、市)爱卫办备案,并报重庆市爱卫办进行技术质量认定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除四害技术质量认定证》(下称认定证)。
第六条
申办《认定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安全的药械库房;
2.有经专业基础知识培训的5—8名以上的从业人员;
3.配有与工作相适应的除四害药物和器械;
4.有健全的药械、防灭质量、学习培训等管理制度;
5.在所属区县(自治县、市)爱卫办备案。
第七条《认定证》每年复审一次,复审时间为12月1日至30日。不复审或没有通过复审者,其《认定证》予以废止。
第八条
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除四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者,由重庆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发给《除四害从业人员上岗证》(下称上岗证)。
第九条
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技术质量认定考核、复审工作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委托重庆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具体承办。
第十条
《上岗证》实行一人一证,不得转借代用。三年期满后,重新培训。
三
药物使用与储存
第十一条
在除四害有偿服务活动中,必须使用“三证”俱全的药物(农药登记证、生产批准证书号、产品标准号)。
第十二条
严禁使用剧毒急性鼠药和剧毒卫生杀虫剂。第十三条在城区(镇),未获得“杀鼠剂(城区)定点专供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严禁经销灭鼠药物和杀虫剂。
第十四条
灭鼠药物和杀虫剂的使用要科学规范。严禁超量、超标配制使用灭鼠药物和杀虫剂。
第十五条药物储存要有安全固定的库房,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要有健全的库房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除四害药物的原始购买凭证要齐全并留存备查。
四
等级评审
第十七条
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审制度。凡取得《认定证》者,确定为“初级”机构。在此基础上,可申评“星级”服务机构。
申评办法与《认定证》申办程序相同。
第十八条
星级机构每年复评一次并与《认定证》的复审同步进行。级别实行升降制。第十九条“星级”机构评定条件:
1.机构健全,内设工程、技术质检、公共关系等部门;
2.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
3.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1——2名、有本科以上英语专业人员1名;
4.有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15名以上;
5.配有满足各种环境要求的杀灭、防范器械;
6.现场实际操作考核优良;
7.有专用交通工具;
8、四害密度监测工具齐全;
9、药物配制衡器、量具齐全。
10、办公用房≥100平方米、药械库房≥50平方米。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给予《认定证》复审和认定。
1.使用剧毒急性鼠药或其它违禁药物;
2.接受除四害服务的同一单位一年内累计检查三次达不到《重庆市除四害规定》的有关标准;
3、违规操作,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人员中毒事故。
第二十一条
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防灭质量监督实行抽查考核制。抽查情况将及时公布并作为复审和“星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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