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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实施方案,企业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大额资产处置方案的报告;

(二)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企业年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职工奖惩、裁员分流、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评议和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或者审议未通过的,企业、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不得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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