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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中罪犯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借鉴与实践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推开了封闭的国门,各行各业都互相借鉴、学习,博采众长,为我所用。在监狱刑罚执行领域也一样,近三十年来,充分吸收国外监狱制度中有益成果,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本文以罪犯劳动报酬权保障为例,浅议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劳动报酬权在我国刑罚执行上的借鉴、实践运用以及取得成效。

1.《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犯人的劳动报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是对罪犯劳动报酬权的充分肯定,表明我国对罪犯的人权

2.一是有效地保障罪犯人权。罪犯劳动报酬权是参加劳动的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罪犯人权的重要保障。

二是规范了监狱执法行为。罪犯劳动报酬有具体的计提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对生产不同产品,不同岗位,不同劳动力素质的罪犯劳动报酬的计提问题,减少警察人为控制随意性,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考核,规范了监狱的执法行为。

三是稳定了狱内改造秩序。实行劳动报酬后,一些罪犯特别是“三无”罪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解决了一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不仅可以缓解罪犯家属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促使罪犯在狱内安心改造,稳定了狱内改造秩序。

四是提高罪犯的劳动积极性。劳动报酬制度发放,体现了对罪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认同与肯定,罪犯可以用劳动报酬采购日常用品,可以适当改善罪犯的狱内生活;个别罪犯还充分利用部分劳动所得用来接济家庭,尽赡养、抚(扶)养的义务,减缓其内心的愧疚感,激发了罪犯的劳动改造积极性,实现由被动改造向主动改造的转变。

五是降低重新犯罪率。罪犯出狱后至就业前的保障与否是导致重新犯罪的关键;由于受世俗偏见,刑释人员就业更是难上加难。劳动报酬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罪犯储备一部分资金作为出狱后的日常生活所需,直至维持至就业为止,大大减低了重新犯罪率。

六是提升监狱企业的管理水平。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报酬制度的实行,为监企分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积极探索出一条规范监狱企业运行的路子,从而提升了监狱企业的管理水平

改革开放之后,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呼声不断高涨,并得到政府当局和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同。各种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相继成立,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狱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兴起,不断将构建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推向深入。

(一)劳动报酬权保障理论。劳动权和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物质财富)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其实现并不以权利人具有某种特定身份(例如罪犯)为前提,在押犯也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罪犯虽然被判处了刑罚,剥夺了人身自由,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剥夺罪犯的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权作为人权中的一项基本的人格权,理应为在押罪犯所享有,行刑机关应当保障在押犯的这一权利。

(二)劳动报酬权在我国的完善。基于这一理论基础和国际社会上保障人权、行刑国际化的需要,劳动报酬权在中国不断得到借鉴、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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