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科〔2005〕131号
各市交通局(委)、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交通行业科技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交通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于2002年以粤交科函〔2002〕259号印发了《广东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试行三年,并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交通部修订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现行的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厅于近期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02年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相关条文及表格可在广东省交通厅公众网站(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的“办事指南”和“网上办公”等栏目中查阅和下载。
二oo五年三月九日
广东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厅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系指列入厅科技计划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审批、任务书(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经费管理、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环节。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科技项目的提出应体现科学的发展观,优先考虑全省交通科技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重点研究领域,以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推动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科技项目应遵循“适应市场、目标明确,统筹兼顾、重点突出,侧重应用、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立项。第六条科技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技项目的性质、内容及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公开招投标或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研究工作原则上由一个单位主要承担。确有必要时,主要承担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科技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在每年的3月底前需将申报材料报送厅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广东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并附科技查新报告。省属交通企事业单位、地市(县)交通行业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汇总后推荐报送;厅直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
依托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厅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开展的科技项目研究,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由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科技攻关方向和研究内容,并列入厅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计划。
(二)项目初审。厅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或专家咨询,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三)立项评审。厅科技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委托厅专家委员会对已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按规定程序确定立项项目,下达年度厅科技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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