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最终版]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
经市委同意,现将《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2017年4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本市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其他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致使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未认真履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作用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
(二)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事项等不落实的;
(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八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致使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二)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致使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不坚定,宗旨观念淡薄,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不落实,党的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和程序,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或者发生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突出问题的。
第九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致使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监督责任不落实,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的问题整改处置不力,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不谈话提醒、不纠正、不问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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