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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现状浅谈

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逐步确立与完善,知识产权案件逐渐增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一些分属各个领域的专业性技术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不同的技术专家予以协助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当时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经过协商,在1995年以《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联合发文,确定了在科技纠纷案件中进行鉴定的一系列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中也指出:检察机关办理涉及科技人员的案件,要加强与各级科委的配合和联系,对于技术成果的性质、用途、归属等专业技术问题,应当委托省级以上科委推荐的专家进行鉴定。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国家科委成立了国家科委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现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并指令其接受法院、检察机关及有关的单位委托,承办涉及科技纠纷案件的鉴定和评估工作。此后,全国各地也陆续成立一些机构从事知识产权案件的鉴定工作。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实践经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如果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权威的专业组织为鉴定部门,也可以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当时的鉴定主要涉及专利、著作权和技术合同纠纷。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各地的知识产权案件大量增加,案件类型涉及商业秘密、专利、技术合同、著作权、商标、外观装潢等各个方面。涉及的技术领域包括软件、化学、机械、医药、农业、生物、冶金、材料、电子、电力、通讯、环境工程、建筑等多个学科,社会上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但是,由于各个机构的鉴定经验积累不同、专家资源不同、专家水平不同、管理制度不同,造成了大量问题的涌现,比如,重复鉴定问题、鉴定周期过长问题、鉴定范围超越权限问题、鉴定人不按照法院要求出庭质证等等,导致案件当事人和鉴定委托机关投诉的情况不断出现。为此,国家有关机关正在考虑如何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规范。

我国关于司法鉴定的立法现状

2001年8月31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该通则对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管理、鉴定的回避、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的实施、鉴定文书的出具、鉴定人出庭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鉴定不同于传统的法医、物证类等鉴定,具有其特殊性,因此,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进程进展比较缓慢。

2002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该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候选名单;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中心根据该规定,逐批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了鉴定机构名册,各省市法院也相继公布了本地区的鉴定人名册,但是,凡是列入各地名册的机构均可跨地区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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