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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引领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规范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工作面向全省具备条件的园区开展,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分阶段开展。

第四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评定第五条申报主体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管委会。

园区管委会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行政级别的,申报主体为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园区实行公司化运营的,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应联合或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的承担主体为园区管委会或产业集聚区。

第六条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管理及投入。有知识产权专门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及充足的工作经费。

2.专利导航产业基础。园区专利拥有量达到一定规模。已选定符合《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中所确定重点发展的某一专利密集型产业,并设有适应产业发展的专业化管理机构,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聚。

3.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园区已在专利申请、专利信息利用、专利分析等方面开展专利服务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4.政策环境。具有相对集中、边界清晰的实验区建设范围,地方政府已出台或拟出台支持实验区建设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申报材料

1.《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2.建设方案。申报主体应会同所在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

3.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4.建设承诺书。园区管委会(县级以上)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承诺书。

第八条申报程序

1.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材料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初审。省直管县(市)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可直接申报。

2.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相关证明材料和建设承诺书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3.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进行评审

4.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培育对象)

第九条省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开展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6月份集中开展评定工作,确定专利导航实验区(培育对象)名单。

第十条被批准为初建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应当于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由申报主体正式印发实施。被批准为培育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培育对象,应当于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修改完善培育方案,由申报主体或承担主体正式印发实施。建设方案和培育方案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一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培育对象培育期满后,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实验区培育对象升格为新一批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未通过验收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培育对象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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