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湿地公园建设可以享受国家生态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省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湿地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湿地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设区市)级湿地公园、县(市、区)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依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设区市)级湿地公园、县(市、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市(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湿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资源权属清晰,管理机构明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包括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集中分布地,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鸟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的市(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报的申请文件及申报书;
(二)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反映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三)拟建省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证明文件;
(四)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文件;
(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县(市、区)的需出具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遵照以下程序:
(一)市(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二)省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在10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三)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总体规划和有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四)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结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湿地公园采取下列方式命名:
市(设区市)或县(市、区、)名称湿地名省级(或市级、县级)湿地公园。
第十条已设立的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
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市(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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