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福建省宁德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7-01-24【生效日期】
2007-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宁德市
宁德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机关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市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受市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首长是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第五条行政机关首长是本单位行政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必须出庭:
(一)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第七条行政机关首长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出庭应诉的,可由本单位的副职领导代为出庭应诉。
第八条第八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机关首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出庭应诉。
第九条第九条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状副本、法院判决(裁定)书后,应当在3日内复印1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宁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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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浅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04706班陈冬
浅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案例
2007年5月1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里,县长单晓鸣正坐在被告席上,起诉她的,是95岁的谢步英——谢老太太因为老家280多平方米宅基地的权属纠纷,与大儿媳妇闹得不可开交,并最终把海安县政府告上法院。女县长单晓鸣于是到庭应诉。据了解,单晓鸣并不是第一位到庭应诉的海安县县长。她的前任章树山,现任中共海安县县委书记,也曾在2004年7月16日出庭应诉一起行政许可案官司。据了解,2004年初,海安县法院向县委和县政府提出关于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列入年终考核的司法建议,拉开了该县实施该制度的序幕。三年来,海安县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已经超过了70%。而日前海安县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出的五项机制,更是将“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到了100%。在目前还有许多地方行政诉讼“民告官,但见不到官”的背景下,形成一个非常独特、很有个性的“海安现象”。
案例分析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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