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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问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文)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及辖内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信用社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信用社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信用社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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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信用社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信用社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部门或营业网点的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信用社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

2第十条信用社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信用社应当追究案发营业网点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营业网点负责人、联社涉案业务条线部门负责人和联社分管领导、联社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信用社应当给予案发营业网点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信用社应当给予案发营业网点主要负责人及联社涉案业务条线部门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3第十四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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