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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5〕104号【发布日期】

2005-11-20【生效日期】

2005-11-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5〕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状,重点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现制定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北方经济中心和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目标,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不断完善法规和制度,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为实现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提供重要的资源保障。

总体工作目标是,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全面整顿和规范以地热为重点矿种、以蓟县为重点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以探代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活动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启动;基层监管全面到位,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私自收购矿产资源进行选矿加工的,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收购和加工,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取缔;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权的,公安机关要停止炸药等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立即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他相关证照;对拒不停止开采、收购和加工,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为防止无证采矿活动的反弹,对关闭的矿山(含地热井)要拆除采矿设备和地面建筑物,遣散工作人员,并逐步恢复矿山环境。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取缔。

(二)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探矿权人进行排查,凡发现越界勘查、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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